|
|
THPS'S INFORMATION
醫療技公衛政策資訊
隨著細胞治療、組織工程及基因技術快速發展,台灣再生醫療法制正式邁入新里程碑。
歷經多年討論與多次修法,《再生醫療法》及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》(合稱「再生醫療雙法」)於2024年6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並於同年6月19日由總統公布。衛生福利部歷經一年多完成相關子法制定與配套規範,行政院正式宣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。
再生醫療雙法的建立,不僅完善我國再生醫療法規制度,也針對醫療執行、細胞製備、製劑管理及病人權益保障建立完整監管架構,為台灣再生醫療產業發展奠定重要基礎。
再生醫療雙法有哪些重點?
整體而言,再生醫療雙法可分為兩大面向:
- 《再生醫療法》:規範再生醫療技術的臨床研究、人體試驗及醫療執行。
- 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》:管理再生醫療製劑的研發、生產、輸入、販售及廣告等事項。
兩部法規相互配合,形成完整的再生醫療管理制度。
《再生醫療法》四大重點
一、再生醫療只能由合格醫療機構執行
未來,再生醫療技術僅能由合法醫療機構提供,且執行醫師必須為疾病相關領域的專科醫師。
若非醫療機構違法提供再生醫療服務,最高可處新臺幣2,000萬元罰鍰,主管機關並得沒收相關設備及再生醫療製劑。
二、原則須完成人體試驗,特殊情況可例外
再生醫療技術正式應用於臨床前,原則上需先完成人體試驗,以確認安全性與療效。
不過,法律也保留兩項例外:
- 用於危及生命或可能造成嚴重失能,且目前國內沒有其他有效治療方式的疾病(恩慈療法)。
- 法律施行前,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醫療技術。
三、組織與細胞提供者須充分知情同意
再生醫療使用的人體組織或細胞,原則上須由具有完全意思能力的成年人提供,並事先完成書面知情同意。
若提供者屬未成年人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,除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外,還須完成公證程序,以進一步保障其權益。
四、九項重要子法同步上路
配合母法施行,衛福部已陸續公布多項配套法規,包括:
- 再生醫療審議會運作
- 再生醫療技術管理
- 細胞操作管理
- 細胞保存庫管理
- 知情同意規範
- 提供者適合性評估
- 廣告管理
- 嚴重不良反應通報
- 收費標準等制度
使整體法規更加完整。
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》四大重點
一、建立再生醫療製劑上市審查制度
未來製造或輸入再生醫療製劑,原則上皆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,取得藥品許可證後才能上市。
此外,條例也導入**「有附款許可」制度**。
對於已完成第二期臨床試驗,且具有安全性及初步療效的產品,可經再生醫療審議會審查後,核發最長五年的附款許可,加速病患取得新療法。
若產品未完成主管機關要求事項,或後續出現重大安全疑慮,主管機關仍可撤銷許可,以兼顧創新發展與病人安全。
另外,《再生醫療製劑條例》屬《藥事法》的特別法,未規範事項仍回歸《藥事法》辦理。
二、人體組織與細胞來源須符合規範
用於製造再生醫療製劑的人體組織與細胞,同樣須取得提供者書面同意,且原則上應由具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提供。
若因治療特定族群確有必要,且無法以其他來源替代,法律也保留例外機制。
違反規定者,最高可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。
三、建立不良反應救濟制度
若病患因使用再生醫療製劑而發生死亡、重大傷害或嚴重疾病,可依不同產品類型適用不同救濟制度:
- 附款許可產品:依許可附款所訂救濟機制辦理。
- 正式取得藥品許可證產品:適用《藥害救濟法》相關規定。
藉此提升病人保障機制。
四、七項配套子法陸續完成
配合條例施行,衛福部也完成多項子法制定,包括:
- 安全監視管理
- 供應來源及流向管理
- 招募廣告管理
- 提供者知情同意
- 查驗登記與審查準則
- 提供者適合性判定
- 審查費收費標準
使再生醫療製劑從研發、製造到上市後管理皆有明確法源依據。
建立完整法規體系,推動再生醫療產業發展
再生醫療雙法正式施行,象徵台灣再生醫療產業正式邁入制度化管理的新階段。透過完善的法規架構,不僅有助於提升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,也能提供產業更明確的發展方向,加速創新技術臨床應用,提升台灣在全球再生醫療領域的競爭力。
對於醫療院所、生技企業及相關業者而言,未來如何因應法規要求、建立合規制度及掌握最新政策方向,將成為再生醫療發展的重要關鍵。
Recent Posts










